美国(14起):
4、2025年5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可锻铸铁管附件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5、2025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活性阳极材料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湖州凯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Shanghai Shaosheng Knitted Sweat因未参与应诉,税率均为712.03%、松下电器全球采购(中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6.55%。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6、2025年5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料颗粒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格瓷四砂泰山磨料有限公司、孚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前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坤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润宝超硬磨料有限公司、河南磨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雨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海旭磨料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应诉,税率均为165.05%、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165.05%。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7、2025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烷基磷酸酯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11、2025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7.44%-477.97%(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7.44%-477.97%);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3.86%-260.56%(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0.76%-211.60%)。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7月21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12、2025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钢合金盘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钢合金盘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3、2025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瓷砖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瓷砖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4、2025年5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床垫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韩国(2起):
印度(5起):
2、2025年5月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0/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2月1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钠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山东英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96.05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2.78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3、2025年5月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9/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2月1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草铵膦及其盐类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2998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4、2025年5月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7/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2月1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有涂层或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最低限价分别为:中国658-664美元/吨,越南570-664美元/吨。涉案产品为透射率至少90.5%,厚度小于等于4.2毫米(含0.2毫米的公差)且至少一个边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无论是否涂层的钢化玻璃。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5、2025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和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税额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税额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税额为159美元/吨。以下产品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彩色墨粉、MICR墨粉(支票印刷专用墨粉)、原始设备制造商印刷设备用进口墨粉、墨粉盒用墨粉以及液体墨粉。
1、2025年5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0号公告称,应土耳其行业协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铝边框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5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9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2025年5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8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全年,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0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5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4号公告,对进口乙酸乙酯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以配额方式实施保障措施,配额设定为1万吨/年,对配额内的涉案产品不实施保障措施,对配额外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为110美元/吨、第二年为104美元/吨、第三年为99美元/吨。措施实施以土耳其总统相关征税令为准。
5、2025年5月21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7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和越南的人造及合成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
马来西亚(2起):
1、2025年5月6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扁轧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涉案生产商/出口商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为4.48%-20.42%,其中生产商/出口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4.78%,粤海中粤(秦皇岛)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和粤海中粤(中山)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均为4.48%,衡水板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16.44%,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为19.4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0.42%;印度所有生产商/出口商为27.88%;日本为15.74%-36.80%,其中生产商/出口商Nippon Steel Corporation为15.74%,日本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36.80%;韩国为21.60%-35.43%,其中生产商/出口商KG Dongbu Steel Co., Ltd.为21.60%,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35.43%。该措施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5月11日起生效,至2030年5月10日终止。
澳大利亚(3起):
1、2025年5月2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43号公告称,应中国出口商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对其出口至澳大利亚的直径小于等于50毫米的钢筋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审查与现行反倾销措施有关的可变因素是否应进行变更。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9月15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10月28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5月16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官方公报发布第1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色浮法玻璃板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1起):
1、2025年5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洗涤槽(重量不超过8公斤)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摩洛哥(1起):
